歡迎訪問山東聊城聊之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歡迎,請登錄 傳真:0635-8336665 24H電話:0635-8681234

第六次課 32課時/11 12

作者:Mr.LiuStu  來源:劉老師課堂  發(fā)布時間:2020-05-06

主講
劉寶平

課程
《酒吧與調酒技術》

總課時
32
課次
6

教學方法
講授
提問
討論

教學內容
第四章
第1節(jié):勞動法
第2節(jié):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3節(ji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4節(jié):食品衛(wèi)生安全法

第五章

法律常識


第一節(jié)勞動法


一、勞動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則


1.關于勞動法


勞動法是指調整勞動關系(包括直接勞動關系和間接勞動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它既包括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頒布的勞動法,也包括其他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guī)。勞動法是我國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是制定其他勞動法律規(guī)范的依據。


19947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并于199511日起開始施行。


2.勞動法的基本原則


勞動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整個勞動法之中,是具有普遍指導作用的基本準則。包括以下內容


(1) 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2) 改進勞動組織,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


(3) 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在發(fā)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4) 勞動者享有休息和勞動保護的權利;


(5) 勞動者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6) 勞動者有遵守勞動紀律的義務;


(7) 勞動者有集會結社的自由和參加民主管理的權利;


(8) 在勞動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


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1.勞動者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做了明確規(guī)定,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 勞動者有平等就業(yè)和選擇職業(yè)的權利  在我國,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都平等地享有就業(yè)的權利,這也是對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勞動權的進一步具體化。勞動者平等選擇職業(yè)則是平等就業(yè)權利的體現。


(2) 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勞動報酬是對勞動者勞動的承認與評價,同時也是勞動者生活保障的重要條件。


(3) 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休息休假權是勞動者體力、智力得到恢復的重要保障  只有得到充足的休息,勞動者才能在勞動中保持充沛的精力和良好的精神狀態(tài)。


(4) 勞動者在勞動中有勞動安全和勞動衛(wèi)生保護的權利  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是用人單位義不容辭的責任。


(5) 勞動者有接受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權利  在現代社會條件下,社會生產活動對勞動者的技能要求越來越高,勞動者只有在接受職業(yè)技能培訓后,才能更好地服務于社會,服務于用人單位。


(6) 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這是指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yè)、生育等情況下從社會獲得幫助的權利。


(7) 勞動者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這是指發(fā)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提請爭議處理。


(8)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具體包括參加工會,參與企業(yè)民主管理,進行科研及技術開發(fā),對勞動過程中的違章行為進行監(jiān)督和批評等權利。


2.勞動者的基本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者的基本義務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完成勞動任務  這是勞動者的首要任務。勞動者只有完成其勞動任務,才能受到動法對其勞動權的保護。


(2)提高職業(yè)技能  提高職業(yè)技能是完成勞動任務的重要保障。勞動者應該在勞動中不斷學習,取得相應的職業(yè)技能等級證書。


(3)執(zhí)行勞動安全衛(wèi)生規(guī)程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勞動安全衛(wèi)生規(guī)程,確保安全生產。


(4)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yè)道德  勞動者應在勞動中模范遵守各項勞動紀律,安全生產,文明服務。


3. 勞動者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勞動者既享有一定的權利,又要履行一定的義務。權利和義務是統(tǒng)一和互為條件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比如,勞動者享有勞動的權利,但同時負有在勞動中執(zhí)行勞動安全衛(wèi)生規(guī)程的義務。如果勞動者不履行該義務,違章作業(yè),發(fā)生勞動事故,便會給國家、企業(yè)和個人造成財產損失,甚至造成自身傷亡,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的勞動權利不但得不到保護,相反,還會因此受到行政或法律制裁。


三、關于勞動合同制


所謂勞動合同制,就是以合同形式明確用工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的權利與義務,實現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科學結合的方式。這是確立社會主義勞動關系,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需要的一項重要勞動法律制度。


1. 勞動合同制是建立勞動力市場的重要條件


培育和發(fā)展勞動力市場,可以建立勞動力的社會調節(jié)機制,調整企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力供求關系,以滿足社會主義生產和個人生活的需要。


勞動合同制從法律上規(guī)范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行為。勞動合同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條件和范圍內活動,任何一方都不能超越合同的約束。因此,推行勞動合同制,為培育和發(fā)展勞動力市場,建立統(tǒng)一、開放、公平和規(guī)范的勞動力市場運行機制創(chuàng)造了有利條件。從社會用工的實際情況來看,勞動合同制已經初步顯示出它在這方面的作用。


2. 勞動合同制有利于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制保障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加重了雙方責任,從而有利于高勞動生產率。勞動合同制,在勞動用工上實現了由法律、經濟、行政三種手段相結合的勞動管理方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通過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使雙方平等地置于法律的監(jiān)督和保護之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合同規(guī)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享受應有的權利。任何一方違約侵害另一方權益的,都要承擔經濟或法律責任。從用人單位方面講,可以促使用人單位根據生產或工作需要選擇用人,合理配置和使用勞動力;同時,又促使用人單位要增加對職工的吸引力,以保持職工隊伍的相對穩(wěn)定。對勞動者來說,由于在現階段,勞動還是謀生的手段,不勞動者不得食,多勞多得,少勞少得,而且每個勞動者的勞動所得與職業(yè)或崗位相聯系,勞動者若想獲得或繼續(xù)從事理想的某種職業(yè)或崗位,必須具備該職業(yè)或崗位所要求的各種條件,在與具備這些條件的勞動者競爭中獲勝,這種競爭壓力必將促進勞動者勤奮學習,努力鉆研業(yè)務,不斷提高技術水平。兩方面的努力結果,必將促進勞動生產率的提高。


3. 實行勞動合同制是加強勞動法制的需要


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就是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在不違背國家法律的前提下,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成為雙方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違者要承擔法律責任。在現代法制社會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所存在的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只有用法制手段才能有效地加以規(guī)范。勞動合同制就是行之有效的法制手段之一。勞動合同制的實施,是我國勞動制度現代化和法制化的一大成果,這必將對我國的改革和建設事  業(yè)產生積極的影響。


四、勞動合同的種類及其訂立、變更和解除


1. 勞動合同的種類


勞動合同按照合同期限可以分為3種類型。一是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類勞動合同明確規(guī)定了合同的起始與終止時間。二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類勞動合同只規(guī)定了合同起始日期,沒有注明合同終止日期,但規(guī)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這種條件一旦具備,合同即可終止。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xù)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種規(guī)定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只雇用青壯年工而隨意解雇老年職工。三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這類勞動合同是將完成某項工作或工程的時間作為勞動合同的起始與終止的條件。工作開始之日是合同生效之日,工作完成之日是合同終止之日。集體勞動合同是由工會代表職工(沒有建立工會的,由職工推舉代表)與企業(yè)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經過協(xié)商一致,簽訂的書面協(xié)議。集體勞動合同制度有利于充分發(fā)揮工會的積極性,從整體上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


1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程序和內容  


1)  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


平等自愿  所謂平等,是指當事人雙方以平等的身份訂立勞動合同;所謂自愿,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完全出于當事人自己的意志。這項原則要求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真實地反映當  事人雙方的意志。


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  協(xié)商一致,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充分表達自己意志的基礎上,經過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是通過脅迫、欺詐等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利用他方(通常是勞動者一方)急迫、輕率,缺乏必要的知識和經驗等弱點而與之訂立的勞動合同,顯然違背了這一原則,因而這種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勞動合同


依法訂立的原則  依法訂立主要包括以下幾層含義:a.訂立合同目的要合法;b.訂立合同主體要合法;c.訂立的合同內容要合法。


2) 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


我國有關勞動法規(guī)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要約由提出合同建議一方提出,承諾是另一方完全接受,承諾后合同即告成立。實踐中的做法是:用人單位公  布招工簡章,確定被要方,被要方自愿報名,提交證明文件,要方經全面考核,擇優(yōu)錄用。  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勞動合同的條款經過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經雙方簽名蓋章,勞動合同告成立。按照勞動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當事人雙方同意,需要辦理公證的,應當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xù)。此外國家規(guī)定簽訂勞動合同須經簽證手續(xù)的,應經有關部門簽證。


3)  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生產上應當達到的數量指標、質量指標,或者應完成的任務;試用期限、合同期限;生產、工作條件;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者應當承擔的責任;雙方認為應當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2勞動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變更主要指勞動合同內容發(fā)生變化,不包括當事人的變化。根據勞動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的實踐經驗,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包括:當事人雙方同意變更,并不因此  損害國家利益;由于不可抗力或緊急情況而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因勞動者身體健康原因而單方變更勞動合同;根據企業(yè)經營需要而單方變更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規(guī)已經修改;因企業(yè)轉產、調整生產任務而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


勞動合同變更的程序,一般要經過以下三個步驟:及時提出變更合同的要求,并說明變更合同的原因、內容及請求對方答復的期限;當事人一方得知另一方提出變更合同的要求,應在對方規(guī)定的期限內做出是否同意的答復;當事人雙方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應當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協(xié)議,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3) 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期限未滿以前,由于出現某種情況,導致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勞動合同的解除可以是單方解  除,也可以是雙方解除,但都須遵守一定的規(guī)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做了如下規(guī)定


1) 勞動者解除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2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法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用人單位被撤銷或解散或破產的。


3) 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  期內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jié)反不正當競爭法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公布和實施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于199392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并公布,自1993121日起施行。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條明確規(guī)定: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可見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只有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才能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進而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在我國的現實經濟生活中,不正當競爭行為已不是個別偶發(fā)的現象,有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像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現象相當普遍,已經發(fā)展成為一大社會公害,嚴重地影響著國民經濟的健康發(fā)展。因此,通過強有力的法律手段,對各種不正當競爭予以制止和制裁,對于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僅是必要的,也 是十分迫切的。


三、不正當竟爭行為的概念及其主要表現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直接或間接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 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下列行為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1. 經營者采用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這些行為又可細分為以下幾種


(1) 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2)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以為是該知名商品。


(3)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者姓名,使人誤以為是他人的商品。


(4) 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2. 公用企業(yè)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  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行為。


3. 政府的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定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區(qū)之間正常流通的行為。


4. 經營者釆用贈送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行為。


5. 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  有效期限、產地等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


6. 經營者采用不正當手段侵犯商業(yè)秘密的行為。主要有


(1)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


(3) 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  掌握的商業(yè)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上述違法行為,仍然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yè)秘密,應視為侵犯商業(yè)秘密。


7. 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但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銷售鮮活商品。


(2) 處理即將到有效期限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商品


(3) 季節(jié)性降價。


(4) 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yè)降價銷售商品


8. 經營者違青購買者的意志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銷售商品的行為。


9. 經營者從事下列有獎銷售的行為:


(1) 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2) 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3) 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


10. 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


11. 投訴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的行為


四、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jiān)督、檢查和法律責  


1. 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jiān)督與檢查


(1)縣級以上監(jiān)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進行監(jiān)督檢査。


(2)監(jiān)督檢查部門在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如下職權


1) 按照規(guī)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證明人,并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2) 查詢、復制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xié)議、賬冊、單據、文件、記錄、業(yè)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3 )檢查與上述第1條所提到的不正當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該財物。


(3)監(jiān)督檢查部門工作人員監(jiān)督檢查不正當行為時,應出示檢查證件。


(4)監(jiān)督檢查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和證明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情況。


2. 不正當競爭行為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就應承擔必要的法律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營者因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下


(1) 因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其他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 經營者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  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按我國  《商標法》《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3) 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jiān)督檢査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根據情節(jié)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經營者釆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5) 公用企業(yè)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根據情節(jié)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  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區(qū)之間正常流通的  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由同級或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上  述被指定的經營者借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并根據情節(jié)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6) 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  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根據情節(jié)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7) 侵犯商業(yè)秘密的,監(jiān)督檢査部門應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根據情節(jié)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8) 經營者進行違法有獎銷售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根據情節(jié)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9) 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監(jiān)督檢査部門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0) 經營者因發(fā)生不正當競爭行為被責令暫停銷售的,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務。如有違反,監(jiān)督檢査部門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被銷售、轉移、隱匿、銷毀財務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節(ji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概念及其立法宗旨


199310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于199411日起實施。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發(fā)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是,協(xié)調個體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兼顧效率與公平,以推動經濟的穩(wěn)定增長,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權,從而推動經濟與社會的性運行和協(xié)調發(fā)展。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二是保障社會經濟秩序原則;三是依法進行交易的原則。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條至第6條分別規(guī)定了該法下的四項原則:一是經營者應當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原則;二是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三是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原則:四是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jiān)督的原則。


三、權利與義務 


 1. 消費者的權利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了消費者的權利。依據該法的規(guī)定,消費者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保障安全權  保障安全權是消費者最基本的權利,它是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  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由于消費者取得商品和服務是  于生活消費,因此,商品和服務必須絕對安全可靠,必須絕對保證商品和服務的質量不會  害消費者的生命健康。  


(2) 知悉真情權  知悉真情權或稱了解權、知情權,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原則和消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的內容,詳見本節(jié)第二部分,這里不重復。

 

(3) 自主選擇權  自主選擇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的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該權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的權利;


2) 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的權利;


3) 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的權利;


4) 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所享有的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的權利。

 

(4) 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該權利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  服務時所享有的獲得質量保障和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的權利。此外,消費者  還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這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也是一致的 。


(5) 依法求償權  依法求償權是指消費者在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依法享有的要求并獲得賠償的權利。依法求償權是彌補消費者所受損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濟性權利。


(6) 依法結社權  依法結社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政府對合法的消費者團體不應加以限制,并且,在制定有關消費者方面的政策和 律時,還應向消費者團體征求意見,以求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利。


(7) 求教獲知權  求教獲知權,或稱受教育權、獲取知識權,是從知悉真情權中引申出  來的一種消費者權利,它指的是消費者所享有的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保障這一權利的目的是使消費者更好地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  以使其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8) 維護尊嚴權  維護尊嚴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所空有的其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尊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習俗,是社會文明進  步的表現,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內容


(9) 監(jiān)督批評權  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此外,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  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  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2. 經營者的義務

由于經營者是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市場主體,是與消費者直接進行交易的一方,因此,明確經營者的義務對于保護消費者權益至關重要。依據我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章的規(guī)定,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經營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1) 依法定或約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此外,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  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guī)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2) 聽取意見和接受監(jiān)督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jiān)督。這是與消費者的監(jiān)督批評權或稱質詢權相對應的經營者的義務。


(3) 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  這是與消費者的保障安全權相對應的經營者的義務。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  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發(fā)生危害的方法。經營者若發(fā)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時,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措施。


(4) 不作虛假宣傳  這是與消費者的知悉真情權相對應的經營者的義務。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否則即構成侵犯消  費者權益的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此外,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  和使用方法等具體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做出真實、明確的答復。在價格標示上,商店提供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5) 出具相應的憑證和單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商業(yè)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由于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具有重要的證據價值,對于界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權  利義務亦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明確指出經營者應出具相應的憑證和單據的義務,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


(6) 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務  經營者應當保證消費者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  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7) 不得從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為了保障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否則其內容無效。


(8) 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權  消費者的人身權是其基本人權,消費者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  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節(jié)食衛(wèi)生


一、食品衛(wèi)生法的概念及其立法宗


190510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wèi)生法》,并于當日起開始實行。


《食品衛(wèi)生法》是為保證食品衛(wèi)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增強人民體質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它是我國食品衛(wèi)生的基本法律,是制定其他有  關食品衛(wèi)生規(guī)范的法律依據。它既包括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頒布的食品衛(wèi)生法,也包括其他調  整食品衛(wèi)生關系的法律、法規(guī)。


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增強人民體質是我國食品衛(wèi)生法的立法宗旨。


二、《食品衛(wèi)生法》的主要內容


《食品衛(wèi)生法》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食品衛(wèi)生;食品添加劑衛(wèi)生;食品容器、包裝  材料和食品用具、設備的衛(wèi)生;食品衛(wèi)生標準和管理辦法的制定;食品衛(wèi)生管理;食品衛(wèi)生  監(jiān)督;食品法律責任等內容。


三、食品衛(wèi)生管理的主要內容 


1. 食品生產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衛(wèi)生管理工作,并對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應當鼓勵和支持改進食品加工工藝,促進提高食品衛(wèi)生質量。


2.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衛(wèi)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衛(wèi)生管理人員,加強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


3.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衛(wèi)生要求,其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必須有衛(wèi)生行政部門參加。


4. 利用新資源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新品種,生產經營企業(yè)在投入生產前,必須提出該產品衛(wèi)生評價和營養(yǎng)評價所需的資料;利用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  食品用具、設備的新品種,生產經營企業(yè)在投入生產前,必須提出該產品衛(wèi)生評價所需的資料。上述新產品在投入生產前還需提供樣品,并按照規(guī)定的食品衛(wèi)生標準審批程序報請審批。


5. 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必須在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根據不同產品分別按照規(guī)定標出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規(guī)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質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產品說明書,不得有夸大或者虛假的宣  傳內容。食品包裝標識必須清楚,容易辨識。在國內市場銷售的食品,必須有中文標識。


6.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產品及其說明書必須報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其衛(wèi)生標準和生產經營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制定。


7.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損人體健康,其產品說明書內容必須真實,該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說明書相一致,不得有虛報。


8. 食品、食品添加劑和專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裝材料及其他用具,其生產者必須按照衛(wèi)生標準和衛(wèi)生管理辦法實施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


9. 食品生產經營者釆購食品及其原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銷售者索取檢驗合格證或者化驗單,以保證質量。


10.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幫忙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  有礙食品衛(wèi)生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1.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和食品攤販,必須先取得衛(wèi)生行政部門發(fā)放的衛(wèi)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wèi)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  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出借衛(wèi)生許可證。


12. 各類食品市場的經營者應當負責市場內的食品衛(wèi)生管理工作,并在市場內設置必要的公共衛(wèi)生設施,保持良好的環(huán)境衛(wèi)生。


13. 城鄉(xiāng)集貿市場的食品衛(wèi)生管理工作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檢驗工作由衛(wèi)生行政部門負責。      

 

14.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具及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衛(wèi)生標準和衛(wèi)生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進口上述產品,由海關進口食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檢驗機構進行衛(wèi)生監(jiān)督檢驗,檢驗合格的方準進口。

 

15. 出口食品由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進行衛(wèi)生監(jiān)督檢驗。海關憑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出具的證書放行